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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2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一:
劳动关系认定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予以证实,任职通知及表彰通报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案 件:褚某良、舒某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内部承包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方面,承包人须为本单位人员,即为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2)经营投入方面,承包人以使用单位的财产为主,自己投入的财产仅占次要的地位;(3)企业管理方面,内部承包虽然是自主经营,但企业对其管理相对紧密。具体到本案,其一,褚某良与华丰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予以证实,任职通知及表彰通报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二,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褚某良不但需要按照工程决算审定价交纳5.5%的承包管理费,还需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结合上述两点,褚某良与华丰建设公司之间并非内部承包关系。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