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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1-09-0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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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当事人明知所租房屋的建造手续不全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仍签订租赁合同,而后租赁合同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的,应当认定其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

案件:俞某平与金坛市金城镇城南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9)苏民再13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本案所涉房屋虽然已经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所涉《租赁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房屋的建造手续不全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风险是明知的,故在合同中对该项风险进行了明确提示,俞某平明知该项风险,仍在城南合作社未提供所租赁房屋的建造手续的情况下与城南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合同》,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城南合作社明知所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建造手续仍将本案所涉房屋出租给俞某平,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俞某平承担40%的过错责任偏高,但此项认定系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致,二审进行调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不再予以调整。俞某平提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城南合作社赔偿俞某平的装潢及相关设施的损失,但该约定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处理原则不符,故对俞某平的该项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城南合作社认为本案所涉相关租赁房屋经过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准房屋建设,本案所涉《租赁合同》应为有效,该主张违反了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城南合作社的上述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