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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1-09-0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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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将其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该合同无效。

案件:梁某华、刘某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0)粤民终8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梁某权、梁某华、刘某妹与刘某水签订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刘某水。但刘某水与梁某权、梁某华、刘某妹并非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故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已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费》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梁某华上诉主张涉案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