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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裁判规则(六)
来源:    时间:2021-09-0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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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六:

恶意串通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与共同的故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知道其行为损害后果或者不存在共同的故意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案件: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0)湘民终126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面,要求双方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一方或者双方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行为损害后果的,则不构成恶意;另一方面,要求双方事先存在通谋,也即具有共同的故意。本案中,善行天下两公司在2014年对债权人宣布停止付息系其单方声明,未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其向社会宣布停止还本付息后,姜某勇、陈某梅要求善行天下两公司偿还债务,系社会一般常理,姜某勇、陈某梅没有损害善行天下两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恶意。善行天下两公司以世锦公司的房产抵偿对姜志勇、陈某梅的债务,系各方达成清偿方案的结果,并不存在串通而损害他人利益的共谋,且善行天下两公司亦没有要求世锦公司就其房产以低价抵充相应债务,故姜某勇、陈某梅与善行天下两公司没有侵害其他债权人的表征故意,不构成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