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有利于他人,同时有利于自己的,不违反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孙某、陆某等与常熟市雅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雅致酒店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案【(2020)苏民申121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孙某、陆某等人系时风国际广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常熟市雅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有权依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向孙某、陆某等请求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孙某、陆某等人主张常熟市雅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的管理,而是为了自己赚取高额物业管理费用,且还企图霸占物业。孙某、陆某的物业系时风国际广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常熟市雅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为时风国际广场提供的保洁、保安、设备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具有整体性。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只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有利于他人,至于是否有利于自己在所不问。因为帮助他人,同时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权,要求再孙某、陆某等人支付必要的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合法有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