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以获得刑事谅解,事后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被害人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矫某彬与陈某刚、王某珍无因管理纠纷案【(2020)吉民再4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陈某刚、王某珍为矫某彬垫付医药费,系替其子陈某愚在不当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因该赔偿行为获得了矫某彬对其子在刑事案件中的谅解。故陈某刚、王某珍为矫某彬垫付医疗费并取得矫某彬谅解的这一过程属于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协议的过程。陈某刚、王某珍在获得了矫立彬对其子在刑事案件中的谅解后,再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矫某彬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既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