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无因管理不以相关管理行为得到被管理人的授权为要件。
案件:赵某与孙某建、孙某中等无因管理纠纷【(2020)苏民申127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朱某和与上海朗驭公司、赵某签订协议,约定以230万元价格转让尚品超市的财产和经营权。赵某已支付50万元转让款,尚余180万元转让款未支付。上述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尚品超市原债权人要求朱某和清偿债务产生争执,孙某建召集其余四位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张某栋垫资180万元,为朱某和解决债务问题,并由朱某和出具收条认可,为赵某接收案涉超市排除了障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构成要件。关于赵某所称孙某建的行为未得到其授权问题,无因管理不以相关管理行为得到被管理人的授权为要件,故该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