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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饮酒导致死亡赔偿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09-2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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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共同饮酒人将轻度醉酒者送至住所附近后离开,主张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马某英、李某莲等与史某银、史某喜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案【(2020)苏民申5135号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史某银因其儿子结婚按照当地风俗宴请宾客,姜某京、史某喜等同桌,席间饮酒。现马某英、李某莲、姜某臣、姜某丽不能举证证明在饮酒过程中史某银等人存在对姜某京劝酒、强制其饮酒的行为,亦未能举证证明姜某京饭毕离开之时存在明显醉酒状态。在此种情况下,酒宴结束后,姜某京乘坐史某喜驾驶的车辆回家,史某喜、史某环等人将姜某京送至离其家二十多米处,未将姜某京送入家门并交其亲属照顾,并未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姜某京回到家后再次外出,在骑电动车的过程中跌落死亡,史某等人也无法预见姜某京在回到其母亲家后会骑电动车外出,故被申请人对姜某京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驳回马某英、李某莲、姜某臣、姜某丽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