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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10-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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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商标标识中即使包含人形剪影,但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的,不具有可识别性,不侵犯肖像权。

案件: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纠纷(2018)最高法行再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了其“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标识中的图案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不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并且,再审申请人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做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再审申请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其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