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后,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肖像持续留存于自媒体平台的,属于对肖像权的侵害。
案件: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案【(2020)京03民终47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人格权处于不可控的被侵犯的风险中。民事主体的肖像一经制作便独立存在,可以为人所支配使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如艺术鉴赏、商业宣传、新闻发布等使用肖像,此时,使用肖像的行为并不限于“推送”发布这一形式,案涉图片持续性地保留在自媒体平台上的行为,亦属于对肖像的使用。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空间中公民的肖像保护与合理使用问题,核心争议焦点为代言协议解除后,此前在微博、微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代言图片未予删除是否构成侵权。双方对于宝马公司有权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肖像使用期内于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刘翔肖像的宣传图片并无异议,但肖像的使用并不限于发布行为,发布行为的即刻完成并不代表肖像使用行为的终止,持续留存于自媒体平台是肖像使用的基本形式。“使用”属于肖像权的积极权能之一,肖像权人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使用价值”是在肖像被使用后产生的经济价值,无论是肖像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肖像而获得收益,还是使用他人肖像并因该使用行为而获得收益,均系肖像使用行为的可能后果。是否构成“使用”与使用价值的大小和变动并非同一概念,不能以是否“沉底”,是否还具有使用价值为由判断使用行为本身的存在。肖像的使用不要求有偿,也不论是否因此产生价值。因此,本案中,宝马公司只要使用刘翔的肖像,无论该使用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以及经济价值大小,都应取得刘翔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