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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1-11-0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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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情况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得诉请撤销相关财产分割行为。

案号:(2020)闽民终118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况:上诉人蔡某杰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萍,原审被告王某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系离婚双方自治意思表示范畴,他人无权干涉,但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进行综合评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断王某梅与蔡某杰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否存在损害王某萍债权实现的行为,重点在于分析王某梅与蔡某杰对财产的分割是否合理以及如果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王某梅名下是否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蔡某杰上诉称根据其与王某梅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五处房产均归蔡某杰所有,王某梅1500万元红木投资款,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相当,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本院分析认为,涉案离婚协议中对五处房产的名称及产权证号进行了详细注明,而对1500万元的红木投资款约定并不明确,该投资款如何支付,是否已经用于购买红木,或者红木的具体存放地点均未作出约定。故仅凭该协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所谓的1500万元红木投资款是否真实存在。另外,离婚协议约定全部房产归蔡某杰,由王某梅承担对外债务及分得财产内容并不明确的红木投资款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梅的上述行为应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梅另有其他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王某梅与蔡某杰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的约定影响了王某萍债权的实现,侵害了王某萍的债权权益。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王某梅与蔡某杰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分割约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