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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1-11-0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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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提出抗辩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致使法院无法准确核定缔约目的、交易价值等因素,法院得撤销全部交易行为。

案号:(2021)京民终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况:上诉人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影科技公司)、上诉人北京世纪微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影文化公司)与被上诉人鹿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断鹿港公司对微影科技公司的债权数额大概率小于猫眼公司26.9253%股权当前市场公允价值。但鉴于以下因素,一审法院仍决定径行撤销微影科技公司与微影文化公司之间于2018年8月9日达成的转让猫眼公司26.9253%股权的全部交易行为:1.法院审理期间微影科技公司以及微影文化公司从未针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提出抗辩,且其未提交猫眼公司股份当前市场价值的任何证据材料,致使一审法院对此无法准确进行核定;2.虽然猫眼公司26.9253%股权属于物的集束状态从而可以进行分割,但一审法院认为仍必须考量分割之后的不足额转让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缔约目的,进而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分割,然而一审诉讼期间微影科技公司以及微影文化公司从未向一审法院说明订立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目的,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准确审查判断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后剩余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仍符合当事人缔约目的;3.微影科技公司及微影文化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假使微影科技公司通过变现其所有的猫眼公司部分股权清偿债务后双方仍存在继续交易的意愿,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重新缔结合约,因此撤销涉案全部交易行为亦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