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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11-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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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随着软件内容和功能的调整和改进,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案件: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44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确定软件的交付时间,并约定开发方迟延交付软件将构成合同违约。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市场发展趋势、消费者需求、委托方成本考量、软件开发完成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机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与改善是正常情况,不能仅以开发方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交付软件而简单认定其违约。本案中,从双方聊天记录看,极服务公司提交证据所反映涉案APP存在问题主要集中于测试阶段,基于软件开发合同关系,软件开发完成后常需要不断修改完善,涉案软件存在的这些缺陷并不必然意味着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且极服务公司最终支付了全部开发款项。双方未对验收标准作出约定,应以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仅凭现有证据,法院不能认定江湖信息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涉案协议不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