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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1-11-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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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计算机软件开发需求应以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委托方以软件不能满足其在合同中未明确表述的订立动机为由,主张其计算机软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北京大猫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马飞燕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7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合同目的。订立合同的动机,一般是经济上或者精神上促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念头,而合同目的一般是指典型的交易目的,即给付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一般不因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合同动机的不同而改变。本案中,大猫公司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委托方,其合同目的是取得约定的软件,而订立合同的动机为通过开发的软件优化库存管理,促进其租赁业务。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没有明确体现在合同中成为成交的基础,不能构成其合同目的。大猫公司的上述动机没有在合同中通过某种约定明确体现出来,且开发方天马飞燕公司并不接受其在合同订立后增加开发软件的库存功能,由此大猫公司主张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