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悬赏广告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12-04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一:

优等悬赏广告人若无法证明其认定的获胜人的真实信息,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可以向法院诉请确认自己为获胜人。


案号:(2017)浙01民终445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况:上诉人杭州西伯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伯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伯动漫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征集广告语的活动,即为要约;陈某参加该活动,即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基于活动的公开性和社会参与性,在无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见证的情况下,西伯动漫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方和实施方,应保证活动开展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本案中,西伯动漫公司主张活动第一名另有他人,但其未能提供详细的计票结果和投票票根以供核对。二审中,本院要求西伯动漫公司提供其主张的第一名获奖人的身份信息和领奖记录,但其提供的获奖人电话根本无法联系。为此本院又要求西伯动漫公司自行联系获奖人并通知其到庭说明情况,但西伯动漫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本院对奖品发放情况无法核实。本院认为,造成本案事实难以准确核查清楚的根本原因,在于西伯动漫公司在活动组织中的计票、票根保留、奖项发放等环节存在的诸多不当之处,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活动第一名应为陈某,并据此判令西伯动漫公司兑现公开发布的奖品承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