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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悬赏广告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1-12-0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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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悬赏广告人事后做不利于参赛行为人的规则解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鲁02民终666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况:上诉人崂山区味在服务区私家菜馆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波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通过宣传材料向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如果完成特定行为即获得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原告参加第一阶段比赛屡次胜出,获得了决赛资格,并在被告举办的决赛中第一个喝完酒,完成了被告宣传材料中的特定行为,即获得要求支付奖品的权利。本案二审的争议问题是:参赛过程中是否违规,成绩是否有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某波参加了决赛并在比赛中第一个喝完酒,喝完后放酒瓶过程中喷出了酒。本院经查明,上诉人宣传材料中关于规则的规定并没有写明不能洒酒,也无法证明在比赛前告知各位参赛者不能洒酒的规则。即使是宣传材料上标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上诉人事后做不利于参赛者的解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被上诉人在喝完酒放酒瓶的过程中,确实有酒喷溅而出,本院认为上诉人举办拼酒大赛活动目的在于提升饭店人气,该比赛不同于专业比赛,是有一定娱乐性的活动,比赛过程中出现少量漏酒、洒酒,如未超过必要限度,应对参赛者的成绩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