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长期喂养流浪狗构成无因管理的合法占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案件:徐某广、徐某松、徐某、倪某新、李某文、郑某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皖民申323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对应《民法典》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对动物管理人的身份不能仅理解为动物所有人,占有人处于无因管理占有流浪动物的属于合法占有,基于该合法占有,对流浪动物负有直接控制的管理义务,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动物管理人。因此对于本案中倪某传也自认其长期喂养一只白色流浪狗,该长期喂养行为不可避免让该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得流浪狗长期生活在其居所附近,因此倪某传对该流浪狗负有管理和约束其行为的责任,对于该条流浪狗所造成的他人的侵害,倪某传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于本案中徐某广、徐某松、徐某要求倪某新、李某文、郑某兰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徐某广、徐某松、徐某对于侵权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咬伤张某兰的流浪狗系由某新、李某文、郑某兰饲养或管理。但在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报案记录中对狗的描述以及徐某广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对受害人伤情的描述无法认定咬伤张某兰的狗与倪某传饲养的为同一只,因此对于徐某广、徐某松、徐某要求倪某新、李某文、郑某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