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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2-01-1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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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餐饮服务机构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其服务性质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案件:叶某美、宜都市枝城镇名府珍味农家饭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鄂05民终10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存在着合同违约责任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的竞合,而叶某美坚持按照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合同违约责任纠纷下,叶某美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名府珍味饭庄在向其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且因此导致其受伤。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服务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餐饮服务经营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服务性质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现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叶某美在完成餐饮后离开用餐场所,从餐厅侧门进入乡村公路后摔伤。且进入的乡村公路宽度亦约3.5米左右。叶某美主张侧门出去后无灯光照明,亦与现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名府珍味饭庄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