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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1-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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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农村自建房未按规定发包给有资质承包方而使《施工合同》无效的,即使房屋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并使用的,承包人仍可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林某 1 林某霖、林某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 04 民终 2241 号

【争议点】

林某霖因与林某明、林某潮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林某明能否要求林某霖支付建房工资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由于案涉农村自建房的建房层数已达到四层,因此不应认定为属于《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83条第3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中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并且,由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案涉农村自建房适用《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但是,由于承包人林某明系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行业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林某霖的二单元共计四层楼房建房施工的,因此林某明与林某霖签订的《建房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知,虽然《承包合同》无效,但在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林某明仍然可以参照《承包合同》请求林某霖支付工程价款。而在本案中,虽然林某霖与林某明并未就案涉农村自建房进行验收并当面结算,但案涉农村住宅已实际交付给林某霖,林某霖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因此应当认定林某霖接受了案涉楼房,林某明也可参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请求林某霖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