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就餐行为属于履行职务,一方将餐费认定为公司招待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周某忠、张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苏08民终401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涉案点菜单上并没有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字样,而只有周某忠的签字确认,所以从合同成立角度来看合同一方主体为周某忠,且也缺乏周某忠替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招待用餐代理行为的权利外观。在周某忠仅提供了戴某等4个人选择性认可的证言,未提供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张某处用餐属于职务行为,也不足以认定案涉餐费属于公司招待费用,故案涉用餐费用应由周某忠自行负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