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职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公司要求其和违约方一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职工的过错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
案件:宋某强、烟台泓腾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2020)鲁民再4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强应否为涉案挂账餐饮费25546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餐饮费挂账行为发生在宋某强担任泓腾公司的运营总监期间,经办酒店销售业务是其履职行为。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理,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不应对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宋某强作为泓腾公司员工,不应对泓腾公司未清偿的餐饮费承担风险责任。宋某强未完成履职行为或者工作任务,泓腾公司可以依据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而要求宋某强承担涉案挂账餐饮费的连带保证责任,既不合常理,也不符合劳动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