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婚宴等家庭宴请中,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签字确认也可视为合同主体的行为。
案件:李某容、威海建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鲁民申94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件争议焦点是李某容应否支付争议欠款。李某容对其父李某进签字的就餐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主张李某进的签字行为未经授权且李某进被骗签字,不予认可相应就餐费用。李某容签订了案涉宴会预定协议,在本案中,餐费是因举行婚宴产生,属家庭宴请,李某进在就餐单上签字应视为能够代表李某容的家庭行为。关于欺诈,李某容并未提交李某进被欺诈而签字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签字无效不应支付相应餐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李某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