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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2-01-1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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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虽然未达成书面《施工合同》,但房屋质量需满足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如未满足,则可请求承包方承担一定的房屋质量修复费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张某、温某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 16 民终 5487 号

【争议点】

张某因与温某永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张某就温某永是否对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和鉴定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张某因与温某永未就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工程签订书面的建房协议,但温某永根据其建房经验和技术,张某的建房思路和对所建房屋的口头要求,双方已构成以温某永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即张某的要求,完成建房并交付房屋,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作为对价的承揽关系。由于案涉房屋为农村自建房屋,且目前全国对农民自建住宅的建筑质量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定作方大多是根据自己的用房需要和一般认知对承建方进行口头要求,因此对该房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以满足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即可。因此,在双方对所建房屋质量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的约定了工程内容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的质量标准应达到能够安全使用居住即可。而作为承建方应当承担保障房屋满足安全居住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义务。因此在经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缺陷而需采取修复加固措施且定作人对此有过失的情况下,承建方温某永仍应当承担一定的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