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即使房屋主体质量达到政府标准,农村自建房户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仍予支持
案例名称:王某娟与刘某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 07 民终 1605 号
【争议点】
王某娟与被刘某瑞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该案历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就刘某瑞是否应该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农村自建房达成的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因此双方也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施工方王某娟依约建设房屋后刘某瑞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由于案涉农村自建房为地震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因此该区政府对此农村自建房的建造标准和质量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经松原市宁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表示仅为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规定。由于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不等于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即使有政府部门出具的显示案涉房屋主体质量合格的证明,也不能表明案涉房屋的质量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在王某娟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即使该房屋已达到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刘某瑞仍可以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王某娟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