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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2-01-1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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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构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建房图纸、建房资金明细及所建房屋宅基地证明来综合判断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曹某鹏、于某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 06 民终 2472 号

【争议点】

曹某鹏因与于某蓝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曹某鹏、于某蓝就双方究竟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或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本案中,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或合同,而在于谋蓝提供的七张收款收据中,七张收据上的签名仅有一张不为曹某鹏本人所签,虽收据上均载明“预收楼定金”、“收到于新蓝房款”等字样,但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仅能证明曹某鹏和于某蓝双方构成房屋买卖关系。并且由于曹某鹏在主张其与于某蓝存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时并未提交关于建房图纸、建房支出资金明晰等能够证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且根据曹某鹏所在的张皮村会议记录中也已明确记载”外村不准迁入户口,土地证房产证村统一办,土地证是集体使用证”的内容,因此,在于某蓝没有该村户口并且在该村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曹某鹏主张其与于新蓝之间为委托建房承揽关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建房图纸、建房资金明细及所建房屋宅基地证明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