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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2-01-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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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人工资无法确定结算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指定具有长期施工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人员根据工程量确定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曾某海、许某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 05 民终 277 号

【争议点】

曾某海、许某敏因与陈某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引发纠纷,该案历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施工的工人工资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本案中,由于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均应按照有效的合同约定履行。因此在施工方陈某忠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房屋建设之后,曾某海及许某敏应当支付对应的价款,即陈某忠和共同施工的人员应当得到合同约定与施工工程量相应的工人工资。但是由于双方并未就此进行结算,因此需要经国家正规鉴定机构依据鉴定结论对施工人工资进行确定。然而由于案涉房屋的施工工程量被国家正规鉴定机构确定没有正规设计图纸、验收图纸不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为明确案涉房屋的施工量来确定相关工人工资, 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法院能够依职权指定具有长期从事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的有资质人员对案涉房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准确的工程量衡量基础上也能保障双方之间的公平,并且也符合当地的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人工资无法确定结算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指定具有长期施工经验及相关资质的人员根据工程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