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业主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请求法院确认两者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 山西迎来幸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大云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晋民申 2788 号
【争议点】
山西迎来幸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迎来置业公司)与庞大云冈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物业公司) 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建设单位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的控股股东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迎来置业公司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系庞大云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大投资公司签订。根据企业公示信息,庞大投资公司系 庞大云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高达 90%,为母子公司关系,二者具有绝对的利害关系, 即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实为庞大投资公 司的左右手出具。本院认为,庞大投资公司与庞大物业公司均系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 60 条( 对应《民法典》第 60 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之规定,即使庞大投资公司为庞大物业公司控股股东,但亦不因此否认两者为独立的法人。迎来置业公司以庞大投资公司系庞大物业公司控股股东, 二者系母子公司而否认二者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2 条规定: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庞大物业公司主张迎来置业公司应支付其物业服务费,提交了其与庞大投资公司间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有庞大投资公司和庞大物业公司签章,应推定为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应《民法典》第939 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 庞大投资公司系建设单位,庞大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企业,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系庞大投资公司与庞大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作为业主的迎来置业 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迎来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