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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2-02-1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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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应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作扩大解释,业主以聘请专人对其所有的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为由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襄阳华雨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鄂民申 3714 号

【争议点】

襄阳华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雨贸易公司)与湖北枫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物业公司) 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发诉讼, 该案历经襄 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费用缴纳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 华雨贸易公司与物业服务单位枫林物业公司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因物业服务费的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可以得知,华美贸易公司是拉美步行街小区某房屋产权的所有权人,其所有的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枫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内。与此同时,华雨贸易公司主张其接管涉案地下停车场后, 聘请专人对该停车场进行日常维护,枫林物业公司未参与任何管理和维护为由来作为免除自己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根据生活常识,物业服务并非仅限于建筑室内,华雨贸易公司亦接受了诸如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 垃圾收集、清运、共用雨、污水管道疏通、小区巡查、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区  域的物业服务。因此,华雨贸易公司以枫林物业公司未对其所有的地下停车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而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枫林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由此认定华雨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的情形,对华美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