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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2-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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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方未对设计工程进行专业考量致使工程不达标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冀民申 2332 号


【争议点】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因与张家口永盛毛皮硝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北京建伟业建材经销部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产生纠纷,该案历经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 是否应当解除设计合同并返还设计费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可知,金达莱公司提供的废水中去除率表格表明了,必须在“厂方自建过滤池”中过滤掉 90% 的情况下,含铬废水及综合废水中的悬浮物才能达到支除率表格中的数值。然而,金达莱公司与永盛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表示其是在“厂方自建过滤池”过滤掉悬浮物 90% 的进水水质基础上进行的设计。金达莱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污水处理的设计单位,就其专业能力而言应当知晓案涉“厂方自建过滤池”在本案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然而金达莱公司在设计时并没有将其中的自建过滤池提出要求,导致案涉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竣工后,金达莱公司于调试时未能达到环保要求。因此,在设计单位金达莱公司未对设计工程进行专业考量而使工程不达标的情况下,其不能请求相应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