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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02-2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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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招标内部会议中出具的设计方案仅属于为达成合同合意及投标成功的准备工作,设计方不得以此认定已达成了设计合同合意并请求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辽宁联航通用航空工程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辽民申 176 号

【争议点】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沈阳分公司)因与辽宁联航通用航空工程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航公司)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产生纠纷,该案历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联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效果图制作费和设计人员劳务费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泛华沈阳分公司应邀参加的内部招标会议,是为了达成合同合意和完成招标,因此泛华沈阳分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属于为实现合同磋商及投标所发生的必要准备工作。此外,泛华沈阳公司与联航公司并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不能出具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设计图纸的设计费用已达成了合意,所以,在此情况下泛华沈阳分公司要求联航公司承担该部分图纸制作费及设计人员劳务费的,法院不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