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设计方案文本是以取得待建土地开发权为目的的,相对方不得以待建土地未摘牌且设计方案未经其通知而拒绝支付设计费
案例名称:兰溪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浙民再 199 号
【争议点】
兰溪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置业公司)因与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境设计公司)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产生纠纷,该案历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佳境设计公司要求嘉泰公司支付方案阶段的设计费有无依据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可知,佳境设计公司的建筑方案文本是作为嘉泰置业公司顺利取得案涉土地开发权的有利条件而进行的,因此对于嘉泰置业公司辩称的,设计方案的完成需以取得《项目用地规划及建筑红线图电子文件》作为前提不符合案涉合同的原意,即嘉泰公司是否取得《项目用地规划及建筑红线图电子文件》,并非佳境设计公司开始设计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佳境设计公司根据嘉泰置业公司给予其《项目设计任务书》及《项目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这两项材料,并根据上述材料按双方合同约定作出的嘉泰公司取得土地开发权需要的设计方案文本应当认定佳境设计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而嘉泰公司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但是嘉泰置业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故佳境设计公司能够请求嘉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