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用于展示、试乘的特殊商品用车,虽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全新车,但因未进行车辆首次登记,不属于二手车界定范围。
案例名称:侯某与重庆丰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德奥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鑫鼎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渝03民申31号
【争议点】
侯某与重庆丰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德奥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鑫鼎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两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案涉车辆为德奥公司在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举办的拍卖活动中购得。该车曾用于展示、试乘,属于特殊商品用车,由丰雷公司销售给侯某,首次登记于侯某名下。虽然德奥公司与杨某柏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销售给杨某柏,但该合同未履行。侯某没有提交案涉车辆之前登记于他人名下的证据,根据2005年施行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该办法对二手车的界定至今未变,案涉车辆不符合二手车的界定标准。丰雷公司不存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侯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