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对于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事主体所负担的反驳证明责任的要求应大于普通消费者所负的主张证明责任。
案例名称:季某兵与南京市栖霞区马到功成二手车经纪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苏01民终8660号
【争议点】
季某兵与南京市栖霞区马到功成二手车经纪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马到中心反驳季某兵的起诉主张,亦应就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其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中心属于商事主体,熟谙这一行业,相较于季某兵这一普通的消费者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故对于马到中心所负担的反驳证明责任的要求应当大于季某兵所负担的主张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