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在夫妻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因夫妻双方关于共有房屋未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就房屋居住权问题未协商一致,一方请求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齐某与柳某离婚纠纷案
案 号:(2021)辽09民终211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夫妻双方设立居住权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就共有房屋的居住权问题在诉讼中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未签订居住权合同或未协商一致的,在离婚诉讼中,考虑到离婚后双方生活的方便性以及以后各自生活的和谐性、稳定性等因素,针对此案中判决房屋归属的相对方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