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居住人就居住房屋仅仅形成事实上的居住关系,未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的,请求其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张某娟与张某兴等居住权纠纷案
案 号:(2021)沪02民终1174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本案中张某娟与张某兴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未签订过居住权合同。张某兴在一、二审中均未同意张某娟在系争房屋中设立居住权,双方就居住权问题也未达成合意,考虑到与张某娟的父女关系才让张某娟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故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就居住权事宜达成书面约定。张某娟以张某兴已通过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接受,事实形成居住权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