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自管公房的居住权,取决于产权主体与何人签订租赁合同,不适合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协商约定。
案 件:武某苓与吴某峰居住权纠纷案
案 号:(2021)京02民终1343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武某苓与诉争房屋原承租人吴某佑在离婚时仅调解确认诉争房屋由武某苓暂住,系夫妻双方对离婚后公房及附属自建设施使用的确认,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之居住权的设定。现承租人吴某佑已经死亡,原承租人的亲属及相关人员是否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取决于产权单位与何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武某苓要求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武某苓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