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子女并未与作为房屋所有人的父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不享有居住权。
案 件:高某1与王某等居住权纠纷案
案 号:(2021)京03民终12983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已有生效判决确认×1号、×2号内北正房和南倒座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为王某和高某2。高某1作为王某与高某2的儿子,主张对王某和高某2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各方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过居住权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高某1作为成年人要求高某2与王某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