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房屋居住权时未明确居住权的期限以及居住权消灭的条件,房屋受让人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为由否定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廖某梅与廖某枚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 号:(2021)桂04民终99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某梅和案外人廖某邦允许廖某枚在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居住,本质上是为被上诉人廖某枚设立了居住权。由于该居住权设立时没有明确居住权的期限以及居住权消灭的条件,故廖某梅不能因2018年与案外人廖某邦协商取得案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而取消廖某枚的居住权。同时廖某梅、廖某邦与廖某枚是同胞兄弟姐妹,基于特殊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亦符合普通大众的惯常习惯。因此,廖某梅与廖某枚没有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为由否定已经成立的居住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