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
受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人无权代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案例名称:吴某凝与吴某宇、吴某、吴某东遗赠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京民申6231号
【争议点】
吴某凝与吴某宇、吴某、吴某东因遗赠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丧失受遗赠权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卢某仙在代书遗嘱中将名下股票遗赠给其生前孙辈即吴某宇,对吴某宇系纯获利性行为,吴某作为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吴某宇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其无权代吴某宇表示放弃该遗赠。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虽然法院于2018年向吴某公告送达了(2018)京0107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吴某亦未在两个月内对此作出表示,但不能据此认定吴某作为吴某宇监护人代为表示放弃了遗赠,且吴某宇并非(2018)京0107民初1492号案件当事人,不能认定公告的效力及于吴某宇。吴某宇实际知道该遗赠的时间为2019年7月初,其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涉案财产,未超出两个月期限,二审法院对于吴某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