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在法律对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向何人作出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理宜采取从宽原则,即确有证据证明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即可。
案例名称:付某、路某与傅某遗赠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甘01民终249号
【争议点】
付某、路某与傅某因遗赠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是否已经按照遗赠的法律规定放弃遗赠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前述法律条文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向何人作出没有明确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被继承人于2017年7月10日去世后,被上诉人傅某及其母亲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应视为傅某已实际接受了遗赠房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傅某依照被继承人傅子正所立遗嘱取得案涉房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