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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03-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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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共同遗嘱人一方先去世的,除遗嘱内容不可分割或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外,生存方可针对涉及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进行撤销或变更。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陈某1、陈某2与杨某1、杨某2遗赠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9民终4085号

【争议点】

陈某1、陈某2与杨某1、杨某2因遗赠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陈某虎与杨某1所订立的共同遗嘱能否撤销的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但遗嘱内容不可分割、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陈某虎与杨某1于2013年4月22日订立了共同遗嘱,明确案涉房屋待两人去世后遗赠给杨某2、陈某1、陈某2。陈某虎在订立遗嘱至去世时,并未更改遗嘱内容,故上述房屋中属于陈某虎个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继承。现杨某1主张撤销该共同遗嘱中关于案涉房屋的遗赠,既违背了共同遗赠人陈某虎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因房屋中属于陈某虎个人财产份额已发生继承而无法撤销。但杨某1作为仍健在的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该共同遗嘱中属于自己财产份额部分的遗赠内容。一审判决撤销共同遗嘱中关于案涉房屋的遗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