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附期限的遗嘱自期限到来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并起算生效时间。
案例名称:周某与任某1、任某2、于某遗赠纠纷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辽06民终1501号
【争议点】
周某与任某1、任某2、于某因遗赠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就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即可请求遗嘱执行人给付其应得的遗产,所以遗嘱一般不附条件或期限。但是,遗嘱人为了完全表达自己的遗愿,在遗嘱中也会附加条件或期限。附期限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将某些特定事件出现的时间或者某一确定的日期以期限的形式附加于遗嘱之中,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遗嘱始生效力的根据。本案中,吕某忠在遗嘱中写明:在本人及妻子葛某芝都去世后,将属于吕某忠的一半房产遗留给上诉人。该遗嘱实际上是将葛某芝的死亡日期作为遗嘱生效的日期。因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法律并未禁止遗嘱可附期限,且遗嘱中以葛某芝死亡之时作为遗嘱生效期限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吕某忠在遗嘱中所附期限应认定有效。葛某芝于2019年12月3日死亡,此时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在葛某芝死亡后两个月内表示愿意接受吕某忠的遗产。至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未考虑涉案遗嘱的特殊性,仅按照一般遗嘱起算生效时间,认定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