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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纠纷的裁判规则(五)
来源:    时间:2022-04-0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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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五

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因受遗赠人委托见证律师而认定二者具有利害关系。

案例名称:邹某与庄某1、庄某2、庄某3、庄某4遗赠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闽01民终1584号

【争议点】

邹某与庄某1、庄某2、庄某3、庄某4因遗赠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经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关于见证人即见证律师是否与受遗赠人邹某具有利害关系。根据双方陈述,庄某5住院期间庄某1有到医院看望,而庄某5出院几天后即请律师订立遗嘱,依一般生活经验,订立遗嘱的想法系庄某5自己的意思而不太可能是遗嘱中的邹某等继承人提起。作为时年63岁且刚出院不久的庄某5,在想借助律师的专业订立遗嘱时,请求日常照顾其生活的外甥邹某代为聘请律师属正常行为,且订立遗嘱后即给每位继承人交付了见证遗嘱,可见其遗赠的意思是向受遗赠人邹某及其他继承人公开表示的。因此,见证人即见证律师与邹某不构成利害关系,案涉代书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