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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4-0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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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子女户口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不构成对探望权的阻碍,从幼儿抚养的角度出发,户口放在抚养权人的一方名下并不违反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案件:李某忠与杨某荣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0)皖民申170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子女探视权利行使协议书》对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过约定,不违反法律,已经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应共同遵守。但协议中对于子女户口登记的约定,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幼儿抚养为前提。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不构成对探望权的阻碍。《子女探视权利行使协议书》中关于“将李某铭户口登记与李某忠名下”的约定并未明确户口转移时间,且杨某荣在一审中曾表示“等孩子大了可以把户口迁移到他那里”,双方可另行约定迁移户口时间。现李某铭尚处幼儿阶段,户口放在抚养权人的一方名下,更方便办理孩子疫苗接种、就医就学等手续。因此从幼儿抚养的角度出发,原审法院处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未违反公序良俗之原则,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