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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2-04-1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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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二: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一方为父或母,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探望者不直接享有探望权。

案件:余某与被颜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19)闽民申57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现《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颜某在离婚后,因不直接抚养余某而享有探望的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应由作为权利主体的颜某提出主张。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探望权纠纷,亦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本案余某主张其作为余某1、颜某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有权行使探望颜某的权利,并非前述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其起诉请求判令颜某探望,也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定的探望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