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四:
探望权主体在探望时存在过激行为及言语威胁,并不直接导致探望权利的丧失,抚养人可视情况在场陪同。
案件:杨某浩与屠某丽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1)湘07民终219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未成年子女,父母的陪伴和关爱是其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杨某随父亲杨某浩生活,但母爱的关心也不可缺失,虽一审中杨某浩提交证据证明屠某丽在探视杨某时存在过激行为及言语威胁,造成了杨某的心理压力,使杨某对其母亲的探视产生了抵触情绪,但不足以否决屠某丽对杨某的探望权利。二审中,杨某浩虽提交了一组杨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测评报告,该组证据也无法证明屠某丽对杨某的探视是造成杨某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因此,一审判决屠某丽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有权探望婚生子杨某,杨某浩可视情况在场进行陪同并无不当。屠某丽作为杨某的母亲,不可不考虑儿子心理感受,在需要探视杨某时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愿,不得采取强行带走方式,不得采取打骂、威胁的方式取得与杨某单独相处的机会,否则,达到一定程度后将会中止其探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