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五:
法院在对探望权纠纷作出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宜判决得过细,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即可,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空间。
案件:李某与包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2021)吉07民终189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李某轩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李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但父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不能因此而割裂,需要通过对孩子的探望来履行其对李某轩的抚养教育义务,增进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交流,给予李某轩必要的父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行使不宜判决得过细,明确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或规则即可,给日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预留调整空间。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李某从判决生效之日后,每月10日前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包某应当协助李某完成探望。一审法院确定的探视方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