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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2-04-2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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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一:

竞业限制协议过分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业已对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造成影响的,该约定应属无效。

案件:再审申请人宝鸡市凤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翔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某周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号:(2020)陕民申159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田某周时任申请人公司控股股东,在其将股权转让后,为了保证公司后续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经营,自愿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实质构成竞业限制承诺。但双方当事人在其中达成的关于田某周10年“不再应聘网上酒类的职业和岗位”、“不与他人合伙从事网上酒类销售相关工作”的约定限制的是被申请人劳动法上的劳动权或民法上的劳动收益权,涉及被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认定双方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