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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2-04-2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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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三:

1.离职审批表是处理职工离职时的重要文件,用人单位在审批表上对竞业限制作出否定表示,则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需履行。

2.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自行填写的择业去向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件:原告蔡某甜与被告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75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蔡某甜于2017年10月12日入职麒麟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至2020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11月21日,蔡某甜申请离职,麒麟公司在相关审批表上“是否需要填写《保密协议》”及“是否涉及竞业限制”一栏均填写“No(否)”,属于对竞业限制作了否定的意思表示,也即蔡某甜并不需要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麒麟公司对此主张因双方事先已约定有竞业限制协议,故不需要在离职时再次填写相关情况。但该“离职申请及审批表”是麒麟公司在处理职工离职时的重要审批文件,公司管理人员对于审批表中相关事项的应当审慎处理。麒麟公司还主张因蔡某甜在离职时自称父母生病、返回南京,却在离职后两天即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属于欺骗行为。但劳动者离职后的去向不应作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依据。若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去向判断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则用人单位会规避自己应承担的给付经济补偿金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