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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2-04-2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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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四:

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约束劳动者的亲属,但是劳动者离职后到其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同行业企业工作,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可以据此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案件:再审申请人张某臣与被申请人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案号:(2020)沪民申10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法院已查明事实,再审申请人张某臣的配偶谢某林于2017年7月受让翌成公司全部股权,并自2017年8月9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臣虽辩解谢某林作为其家属与奥星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的家属同时进行竞业限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亦并未约定张某臣的配偶同样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且翌成公司与奥星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但张某臣本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工作,其配偶谢某林根本不通晓生物医药知识,且未从事过生物、医药行业工作,却受让同属医药行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科技”的翌成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行为足以引发合理怀疑。原审法院基于此一事实,结合张某臣与谢某林之间系夫妻关系、奥星公司与翌成公司经营范围明显重叠之事实,认定张某臣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